审计处工作职责:
一、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政策法规,拟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;
二、受组织部委托,对二级单位(部门,含挂靠的副处级单位)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;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,对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、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;
三、对学校校级综合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,必要时可下沉一级,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;
四、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指令或委托,对教学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;
五、受各级科研项目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指令或委托,对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签;
六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(部门)的内部控制、资产管理和绩效(效益)情况进行审计;
七、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;
八、对修缮改造工程实施备案抽审、结算审计和管理审计,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归口管理部门委托项目实施跟踪审计;
九、针对学校重点关注的领域或事项,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;
十、为学校及所属单位(部门)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经济事项,提供审计咨询服务;
十一、根据工作需要,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;
十二、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、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,进行监督检查;
十三、完成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。